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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教师退休后享受100%退休费待遇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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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3872 更新时间:2008-07-26 |
八县(区)教委、财政局、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教育改革的进程,稳定教师队伍,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教育工作,市委、市政府庆发[1995]6号文件《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从教满30周年的男教师和25周年的女教师退休后按100%计发退休金”,为更好地贯彻这一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 市(县)属各中小学、幼儿园、中专(技)学校等。 二、对象及有关规定 1、上述单位中达到退休年龄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享受教龄津贴并评聘了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2、上述人员从教年限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系指教龄,其它岗位工作年限不计入; 3、上述单位中,一九八五年工改前退休并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符合有关条件的退休人员; 4、在职人员的教龄计算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止(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长的除外); 5、一九九五年八月底前退休的,从一九九五年八月起执行,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后退休的,从执行退休费之月起执行。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供给。 三、审批 市直(含三区教委)报市人事局审批,各县报县人事局审批。 四、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教育委员会 安庆市财政局 安庆市人事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 抄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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