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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点击数:2155    更新时间:2008-07-05
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厅下发皖老字[2007]1号文件,对我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作适当调整。
   一、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
      因公牺牲,按其牺牲时的40个月基本离休费计发;病故,按其病故时的20个月基本离休费计发。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上述标准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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