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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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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2155 更新时间:2008-07-05 |
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厅下发皖老字[2007]1号文件,对我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作适当调整。 一、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 因公牺牲,按其牺牲时的40个月基本离休费计发;病故,按其病故时的20个月基本离休费计发。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上述标准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
文章录入:Admin01 责任编辑:Admin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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